| 阜阳市保安协会章程 |
|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6-04-28 浏览:28 次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阜阳市保安协会,英文译名为Fuyang Security Association,缩写为F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阜阳市辖区内依法成立从事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所指的保安服务的单位、保安教育培训单位、保安技术科研单位、保安器材服装生产单位、安全咨询服务公司以及支持保安服务业发展的社团组织、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保安监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推动行业自律建设,保护保安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阜阳市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为阜阳市保安服务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阜阳市公安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阜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东路杨上台巷1号。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阜阳市保安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阜阳市保安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八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九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协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及社会各界提供涉及保安专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市场动态等咨询服务; (二)协助政府进行专业管理,参与研究、起草专业标准,提出专业政策、立法建议,协调政府、企业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 (三)规范专业服务标准,开展自律管理,引导合理的服务价格,防止恶性竞争; (四)承接评比、竞赛、认证等服务; (五)开展宣传,提升正面的社会评价,办好本协会自媒体及其他信息载体,促进文化建设; (六)围绕社会安全防范,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 (七)组织各项业务活动,通过座谈会、报告会、展览会等形式,推广保安服务先进理念和安全防范先进技术,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 (八)注重培训、持证上岗,为会员单位培训业务骨干,提高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和保安队伍的整体素质; (九)开展内外交流,传递最新动态信息,发展同省内外、国内外保安协会、保安企业、保安培训机构的交流合作; (十)服务会员和保安从业人员,及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从业单位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及保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开办经济实体,补充协会的活动经费; (十二)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三)开展双拥工作; (十四)开展乡村振兴工作; (十五)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并组织好相关活动; (十六)其他依法可以开展的工作。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提供专业法规、政策和培训服务,组织各项业务、交流活动,协助政府进行专业、自律管理。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愿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具备合法的资质,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五)在阜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为客户单位提供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各类保安服务公司(省内外保安公司在阜阳设立的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公司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依法设立的保安培训单位;保安装备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研发、生产、应用等单位; (六) 有关保安协会及其他专业社团组织; (七) 其他支持保安服务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业规则,维护本协会形象,保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员中,身体健康,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有一定的保安及相关安全领域研究能力或丰富的实践经验,热心于保安服务事业和协会建设,愿意为会员服务,能够履行理事职责的下列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理事候选人: (一)具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保安企业或单位、企业的实际负责人; (二)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专家学者。 第二十一条 理事当选程序: (一)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 (三)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协会向理事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二)组织和协调所在单位或联系指导的单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四)向理事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介绍会员,举荐人才; (五)引导保安企业依法开展保安服务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中愿意为阜阳保安服务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下列人员,可申请成为常务理事候选人: (一)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社会影响力的保安企业或单位的负责人; (二)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负责人; (三)具备高级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专家学者。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当选程序: (一)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 (三)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本协会向常务理事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二)协助本协会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计划、决定、决议,及时向本协会反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配合本协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保安服务业发展现状进行调研,提出工作建议;协调、组织本地区会员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协助本协会开展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为阜阳保安服务业发展和协会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十六条 理事或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可委托代理人参加。连续两年不参加或未委托代理人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资格,本协会收回其理事或常务理事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七条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教育培训单位及其他企业负责人当选为理事的,其所在单位即为理事单位;保安从业单位、保安教育培训单位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为常务理事的,其所在单位即为常务理事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中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社会影响力,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有一定奉献精神,愿意为阜阳保安服务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可申请成为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负责人为本协会副会长。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当选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本协会提交申请; (二)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换届时由换届工作筹备组审核); (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副会长单位负责人为本会副会长,享受下列权利: (一)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二)对协会重大议题和事项享有议事权。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单位负责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二)履行副会长职责; (三)为阜阳保安服务业发展和协会建设积极建言献策。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其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奖励和表彰;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五)代表本协会参加有关会议和外事活动; (六)委托副会长代行相关职权。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做好本协会相关工作; (二) 受会长委托,代行相关职权。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五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或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10月26日阜阳市保安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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