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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阜阳市恒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新人事管理制度向全体职工公示的通知 | ||||||||||||||||||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4-01-20 浏览:575 次 | ||||||||||||||||||
关于阜阳市恒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新人事管理制度 向全体职工公示的通知
为了使阜阳市恒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符合劳动法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际的规范和要求,2023年3月至9月,公司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修改,并与2024年1月18日,在办公会上通过。目前,公司按照民主程序征求了全体员工的意见,并就员工意见和规章制度条款与工会进行了协商,现将最终确定的新的人事管理制度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4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30日。 新规章制度将于2024年2月1日执行。 特此通知
阜阳市恒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0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人员招录与培训………………………………………1 第三章 员工调岗与退休………………………………………4 第四章 考勤及休假管理………………………………………6 第五章 薪酬和福利管理………………………………………9 第六章 编制配置、晋升与轮岗………………………………13 第七章 绩效考核管理…………………………………………15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17 第九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23 第十章 沟通与申诉……………………………………………24 第十一章 投诉和举报…………………………………………26 第十二章 责任…………………………………………………26
阜阳市恒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规范保安押运工作,加强保安押运队伍建设,保护国家财产和保安押运队员的人身安全,保障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所有保安押运员,包括保安员、持枪押运员、运钞车驾驶员、款箱交接员、武装守护员;本制度同样适用公司各部门员工。 1.3 公司的主要服务项目是:为金融单位提供现金、有价证劵的押运;为金融单位金库提供武装守护;企事业单位的金银货币、贵重物品、试卷、重要文件和危险物品等在运输途中的安全;及经核准的其他押运任务。 1.4 本制度2019年10月1日起生效。
第二章 人员招录与培训
2.1 保安押运队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1.1 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良好; 2.1.2 热爱保安事业,自愿从事保安押运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感; 2.1.3 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体形匀称,无纹身、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裸视视力在1.0以上,身高在1.73M以上; 2.1.4 年满20周岁,原则上不超过30周岁,退役军人及具有相关技能或特长者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5周岁;驾驶员必须具有B照以上驾驶证和3年以上的良好驾驶经验行驶记录,且无重大交通事故和严重违章驾驶记录; 2.1.5 具有保安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或试用期内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保安员证; 2.1.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录: 2.1.6.1 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曾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1.6.2本人曾有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的; 2.1.6.3 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2.1.6.4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2.1.6.5 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强制戒毒和刑事处罚记录的; 2.1.6.6 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2.1.6.7 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2.1.6.8 从事押运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2.1.6.9 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2.1.6.10 其他不适宜从事保安押运工作的。 2.2 招录程序和聘用规定 2.2.1 各部门、押运各大队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用人需求申请; 2.2.2 由人力资源部核实并报经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2.2.3 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押运员,入职时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高中以上学历证明,并完整填写《员工登记表》; 2.3 教育培训 2.3.1 新招聘的押运队员应当经过20天以上的培训、学习; 2.3.2 新招聘员工参加公司入职培训期间,不视作公司员工,经考试合格后方为我公司试用期员工; 2.3.3 新员工在入职一周内将会参加新员工岗前培训,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培训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服务期,培训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4 在职培训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安部《保安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安全操作指南(试行)》及公司的年度培训计划统一组织培训,各大队也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及工作需要进行定期不定期在职培训。 2.4 试用期 2.4.1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间,大队教导员、中队长(指导员)、车班长及同部门其他员工应帮助新员工熟悉与工作有关的各项具体事务,包括讲解本职工作内容和要求。 2.4.2 所在部门于新员工试用期届满前15日,应当对新员工进行试用期考核鉴定,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送《试用期考核鉴定表》。人力资源部根据《试用期考核鉴定表》考评的结论,如考评结论为合格,则办理新员工转正手续;如考评结论为不合格,则办理劳动试用期合同解除手续。 2.4.3 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 2.4.4 员工在培训及试用期内,根据公司安排参加市公安局组织的保安员从业资格证、持枪证等考试,考试不合格者,视为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不办理转正手续,终止试用期劳动合同。
第三章 员工的调岗与退休
3.1 员工的调岗 3.1.1 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司根据押运员、运钞车驾驶员的年龄及其他特殊情况安排转岗; 3.1.2 根据公安部规定,押运驾驶员需持有B2准驾车型驾驶证及具备三年以上驾龄,如因驾驶员年龄或身体原因或在驾驶押运车辆过程中连续出现安全责交通事故者,不能胜任驾驶员工作,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调整岗位,本人必须服从公司内部岗位调整; 3.1.3 根据公安部和人民银行的要求,保安押运人员必须进行必要的军事训练,以胜任保安押运工作岗位。对年龄达到50周岁、患有疾病、各项考核成绩不达标、身体出现异常等人员由公司统一进行岗位调整,本人必须服从公司安排,在本公司范围内给予岗位调整; 3.1.4 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因伤、病40日内(含40日)不能正常上岗的,公司将对其岗位进行调整; 3.1.5 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1.6 各大队内部工作岗位需要调整(转岗)的,须提前向人力资源部报备;员工因其它原因需跨大队、跨部门调整工作岗位的,须填写《岗位调整审批表》,办理相关岗位调整手续; 3.2 员工的退休 3.2.1 退休的条件 凡从业于本公司的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当退休; 3.2.1.1 男性员工年龄满60周岁;女性员工年龄满50周岁,干部身份女性员工年龄满55周岁; 3.2.1.2 男性员工年龄满50周岁,女性员工年龄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2.2 退休时间的认定 员工退休时间的认定,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3.2.3 退休手续的办理 在到达规定年龄的当月的20日前由人力资源部发出关于退休的《退休通知单》,人力资源部协助员工本人办理退休手续。 3.2.4 退休员工的待遇 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停发退休员工工资,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其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政府规定核准执行。 3.2.5 其他 3.2.5.1 公司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已退休的员工,在员工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劳务合同》。返聘期限最多为1年。 返聘人员不作为公司正式员工。 3.2.5.2 退休员工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规定发给其亲属。
第四章 考勤及休假管理
4.1 考勤管理 4.1.1 公司按照《劳动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7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2小时的工时制度。 4.1.2 公司采取中队负责人点名方式进行考勤,公司每月应对员工当月的考勤进行一次统计,并填写《员工考勤表》,作为公司考勤管理的依据。 4.1.3 无出勤记录,且无相关证据说明正常在岗的,视为旷工处理。 4.1.4 月出勤统计周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最后一日,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各大队提交的员工考勤记录、请假单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统计汇总,并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4.1.5 员工应关注自己的考勤情况,如认为公司的考勤信息存在差错,应在次月向公司提出异议,逾期将不再处理。 4.2 外出及休假管理 4.2.1 外出及休假 4.2.1.1 工作时外出者,须报告主管领导并在《员工外出登记簿》上注明外出时间、原因及去向。 4.2.1.2 工作时间未经批准即私自外出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4.2.1.3 员工请各类假期(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并提供相应证明。 4.2.1.4 员工因突发情况或生病住院等原因,无法本人请假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并在返岗工作后的1-2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应证明。如不能补齐,视为旷工。 4.2.1.5 请假审批权限:2日以下(含2日)中队长审批,并报所在大队;3日-5日(含5日)副总经理审批;5日以上报总经理审批。中队长负责人请假的,报副总经理审批;大队负责人以上人员请假的,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请假情况由各大队每月汇总上报至人力资源部。 4.2.1.6 员工请假,获得批准后,方属于准假。如未获批而强行休假的员工,按旷工处理。 4.2.2 员工休假期间待遇 4.2.2.1 病假,员工因病需治疗或休息者可申请病假,病假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证明或医疗费发票,病假期间按本人基础工资的80%计发。 4.2.2.2 事假,员工因处理私事需请假者可申请事假,事假期间工资停发;事假超过3日的,另扣除当月全部绩效考评工资。 4.2.2.3 婚假,员工达到法定年龄结婚,可凭结婚证(结婚证的注册时间为在公司服务期间有效)申请婚假;享受带薪假7天(含再婚)。 4.2.2.4 丧假,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丧亡者,可申请带薪假3天。 4.2.2.5 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含奖励假期)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不再发放工资。 4.2.2.6 陪产假,男员工之妻分娩,男员工享受陪产假7日陪产假。所有员工休产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向部门负责人申请,部门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员接替休假员工的工作,并报请总经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男员工陪产假期间不扣发任何费用。 4.3 迟到、早退管理 4.3.1 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上班者视为迟到;因公事未能按时上班但未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者,按迟到处理。 4.3.2 早退:员工未经允许而提前下班的视为早退。 4.3.3 处罚标准:无考勤记录的员工,以旷工论处。 员工迟到、早退时,扣除相应工作时间的工资。 鉴于公司工作性质的特殊性,迟到超过10分钟或早退超过15分钟的,按旷工半日处理; 4.3.4 处罚标准:员工当月迟到、早退1次,扣除当月工资20元;迟到、早退2次扣除当月工资40元;迟到、早退3次以上(含3次)按旷工一日处理,以此类推。 一年内,迟到、早退累计达7次者,属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4.4 旷工处理 4.4.1以下情况,一律视为旷工: 4.4.1.1 无故缺勤、擅自离岗以及各种假期期满后未履行续假手续的; 4.4.1.2 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及调动,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岗位报到的; 4.4.1.3 无考勤记录,且无相关证据说明正常在岗的; 4.4.1.4 未能及时到岗,影响正常工作的; 4.4.1.5 休假期满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4.4.2 对旷工的处罚: 4.4.2.1 旷工扣款按120元/日(60元/半日)计算,旷工一日,扣发当日工资,并扣除当月绩效考评工资; 4.4.2.2 连续旷工达三日(含三日) ,年度累计旷工达三次以上(含三次)者属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薪酬和福利管理
5.1 薪酬 5.1.1 薪酬构成,员工年收入由基础工资、浮动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工资组成;基础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 5.1.1.1 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基础工资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作为员工加班工资等项目的计算基数。 5.1.1.2 岗位工资:驾驶员200元/月,车组长400元/月,副中队长600元/月,中队长800元/月,副大队长1000元/月,大队长1200元/月;有兼职的,以本人最高岗位工资为准。 人员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职务)的,只享受调整后岗位(职务)工资,原岗位(职务)工资在调整后即取消。 5.1.1.3 浮动工资:为月度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来确定。因考虑到驾驶员工作较为辛苦,增设驾驶员文明驾驶奖,奖金为200元,当年内不违反交通法规及相关制度、不发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全额发放; 5.1.1.4 加班工资:因保安押运员没有固定的休息时间,各队可根据其岗位性质,每周调整休息一日;员工自愿加班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的加班工资随本人工资一起发放。工资发放标准为每日120元,员工自愿休息日及节假日加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给予2倍至3倍的日工资标准进行支付,即休息日240元/天、法定节假日360元/天。 5.1.2发薪日期和支付方式,公司按员工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薪金,付薪日为次月5-10日(最迟不超过10日)。 支付方式:网银代发。 5.1.3 薪金调整机制 5.1.4 因转正、职位变动、专业级别调整、违纪等而进行的调薪,属于即时调薪,自调整之日起执行; 5.1.5 其他即时调薪依据办公会会议纪要执行。 5.2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公司按政府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需个人承担的部分从每月薪金中代为扣除;员工工作满一年后公司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也将从每月薪金中代扣。 5.3 福利 5.3.1 本公司员工因异地执行任务中途不能返回的,可享受午餐补贴,补贴以出勤天数计发,每月不超过600元与工资一起发放;被公司派往异地驻点工作的,可享受每月1000元异地生活补贴。 5.3.2 礼金、礼品 5.3.2.1 结婚贺礼:员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公司工会致新婚贺礼1000元。 5.3.2.2 住院慰问品:公司在员工生病住院期间派员慰问,由公司工会进行慰问,慰问金1000元(含慰问品)。 5.3.2.3 抚恤金:员工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去世,由公司工会发放抚恤金,抚恤金1000元。 5.3.2.4 过节费:公司将在传统节日发放过节费,春节500元、端午节300元、中秋节500元。离节日不满30日入司的新员工,过节费适当发放。 5.3.2.5 节日慰问品:是工会会员的,公司工会将在传统节日为工会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第六章 编制配置、晋升与轮岗
6.1 编制配置 6.1.1 车组:每个车组3-5人,设车长1名;监控班组:每个班组6-9人,设班长1名。 6.1.2 小队:驻点车(班)组数3-5个或人数15-30人的,设小队长1名(小队长暂由所属中队副中队长兼任)。 6.1.3 中队:驻点车(班)组数6-12个或人数在30-60人的,设中队长1名;五个县(市)分别设立公司直属中队,中队人数50人以上的增设副中队长一名,各县中队暂由公司所辖押运大队代管。 6.1.4 大队:所辖中队2个以上且人数超过100人的(县中队除外),设大队长1名,教导员1名。 6.2 晋升与发展。 6.2.1 管理人员是押运工作的精英力量,在出现职位空缺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的员工将有机会获得晋升和发展: 6.2.1.1 政治思想觉悟高,作风正派,关心爱护队员; 6.2.1.2 热爱工作,团结同志,责任心强,敢于担当; 6.2.1.3 熟悉公司规章制度,熟悉各项押运工作流程; 6.2.1.4 熟悉拟竞聘岗位的工作性质、内容及保安、交通等相关法律法规; 6.2.1.5 服从管理、听从指挥,执行力强; 6.2.1.6 处理问题时能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6.2.1.7 平时工作生活中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6.2.1.8 有较强的身体素质,过硬的业务及军事技能; 6.2.1.9 为公司正式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 6.2.2 竞聘方法: 6.2.2.1 公司统一进行岗位需求公示。 6.2.2.2 符合条件的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竞聘书面申请。 6.2.2.3 公司统一进行竞聘面试,面试时应有公司分管领导、人力资源部、督察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6.2.2.4 面试结果及时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时予以任命上岗,试用期三个月。 6.2.3 车组长选拔条件: 6.2.3.1 符合6.2所列条件; 6.2.3.2 年龄在35周岁以内; 6.2.3.3 在本公司工作一年以上; 6.2.3.4 高中以上学历,熟悉办公自动化系统; 6.2.3.5 大队民主推荐,由大队按相关程序进行考核。 6.2.4 副中队长、中队长等管理人员选拔条件: 6.2.4.1 符合6.2所列条件; 6.2.4.2 年龄在40周岁以内; 6.2.4.3 从车组长及以上管理人员中产生,原则上应在相应工作岗位任职两年以上,不越级提拔使用; 6.2.4.4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办公自动化系统,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 6.2.4.5 大队民主推荐,由公司按程序进行考核。 6.2.5 副大队长、教导员、大队长及以上管理人员选拔条件: 6.2.5.1 符合6.2所列条件; 6.2.5.2 年龄在45周岁以内; 6.2.5.3 在中队长及以上管理人员中产生,原则上应在相应工作岗位任职两年以上,不越级提拔使用; 6.2.5.4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办公自动化系统,有较强的语言沟通能力和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综合素质过硬; 6.2.5.5 由总经理提名、经大队民主推荐,公司按选拔程序进行考核。 6.3 管理岗位轮换 6.3.1 轮岗的对象 6.3.1.1 公司各队副中队长及以上人员; 6.3.1.2 在同一岗位任职5年以上,特别是重要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原则上实行轮岗的副主管级以上员工。 6.3.2 轮岗的期限 6.3.2.1 属于轮岗的各队副中队长以上管理人员,轮岗期限为3年; 6.3.2.2 公司各部门副主管及以上人员轮岗期限为3至5年; 6.3.2.3 公司部门主任及以上成员轮岗期限为3至5年。 6.3.3 轮岗的管理人员,要服从组织决定,在指定期限内报到就职,对不服从组织决定者,给予严肃批评教育,经教育批评仍不服从的予以就地免职; 6.3.4 每年公司对储备人才职业发展计划达成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七章 绩效考核管理 7.1目的和适用范围 7.1.1 为全面了解,合理评估员工工作绩效,有效掌握员工的良莠表现,提高工作效率;通过考核,加强上下级之间的沟通,进一步引导、激励和管理员工,以实现公司整体素质提升的目标,为工资、奖励、升降、调动及教育培训提供人力资源信息与依据。 7.1.2 本制度适用于部门经理、大队负责人及以下的员工,副总及以上的职员考评由公司办公会另行制定考核办法。 7.2 考核原则 7.2.1 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考核制度规定的内容、程序与方法为准绳; 7.2.2 考核力求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来进行。 7.3 职责 7.3.1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人力资源部及督察部监督实施绩效考核制度; 7.3.2 季度绩效考核: 7.3.2.1 总经理、 分管经理负责实施对部门负责人、大队负责人的具体考核; 7.3.2.2 大队负责人、中队负责人负责实施对属下员工的具体考核; 7.3.3公司评选优秀员工:由公司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自我及他人进行评价。 7.4 工作程序 7.4.1 考核标准 7.4.1.1 按不同的考核对象分类,对员工的“德(态度)、能(能力)、绩(业绩)、勤(勤力)”四个方面进行考核;“业绩”部分的考核根据公司、部门及个人的周、月年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来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标准参见附表; 7.4.1.2 公司优秀员工考核标准,详见《优秀员工绩效考核表》。 7.4.2考核期限 7.4.2.1 绩效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 7.4.2.2 优秀员工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7.4.3 考评的权限 7.4.3.1 普通员工的评分由大、中队负责人评定后交分管经理审批,部门经理的评分则由分管经理评定后交总经理审批; 7.4.3.2 人力资源部负责核对各部门的评分结果,并做整体汇总,汇总结果由办公会研究通过、总经理审批; 7.4.3.3 全体员工参与评选公司优秀员工,人力资源部负责汇总每位员工的总分,取平均值得该员工的最后分值,考核结果由总经理审批。 7.4.4 奖惩标准 7.4.4.1 员工的绩效考核得分与当月的实发薪资所得直接挂勾; 7.4.4.2 绩效考核的评定共划分为五个等级:A(优占总人数5%)、B(良占总人数的10%)、C(中占总人数70%)、D(可占总人数10%)、E(劣占总人数5%),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或处罚,详见下表:
7.4.4.3 员工季度绩效考核成绩连续三个月被评为D级者,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直属领导找其谈话,连续三个月被评为E级或一年内累计四个月被评为E级者,予以辞退; 7.4.4.4 凡连续三个季度或年度累计三次考核被评为首位,由人力资源部提议予以嘉奖,并作为公司评定优秀员工时的优先考虑对象; 7.4.4.5 季度绩效考核成绩列入年终考核,并作为其考核的主要依据; 7.4.5 绩效考核评定时间 各部门应于每季度初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上季度本部门员工的考核成绩; 7.4.6 监督机制 全体员工有权对全部考核活动行使监督的权利,人力资源部、督察部负责接受员工的考核设诉及调查处理。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8.1 奖励 8.1.1 奖励情形 8.1.1.1 获得社会、政府或行业专业奖项,为公司争得重大荣誉的; 8.1.1.2 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有实际成效的; 8.1.1.3 个人业务、经营业绩完成情况优秀者;超额完成工作任务或完成重要突击任务的; 8.1.1.4 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妥善平息重大客户投诉事件者;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8.1.1.5 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企业和员工免受重大损失的; 8.1.1.6 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成绩的; 8.1.1.7 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经研究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8.1.2 奖励形式 8.1.2.1 年度优秀个人:公司各部门(队)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推选本部门的优秀员工候选人,经办公会讨论、总经理批准后产生。 8.1.2.2 年度优秀管理者、先进集体:经办公会讨论、总经理批准后产生。 8.1.2.3 奖励主要形式:在公司年度工作总结大会上汇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8.1.2.4 其他奖励形式:奖励性旅游、参加外部培训、晋级、加薪等奖励方式 8.1.3 奖励标准 8.1.3.1 集体奖项奖励标准:先进集体4000元、优秀车(班)2000元; 8.1.3.2 个人奖项奖励标准:根据奖项奖励1000元-3000元; 8.1.3.3 受政府机关表彰奖励标准:年度被区县级人民政府、党政机关所属职能部门表彰的奖励1000元,被区县级人民政府或党政机关表彰的奖励2000元,被厅级人民政府或党政机关直接表彰的奖励3000元,被省部级人民政府或党政机关直接表彰的奖励4000元。
8.1.3.4 同一事项被多个单位表彰的,公司按最高授奖单位级别标准给予一次奖励。 8.2 处罚 8.2.1处罚原则 8.2.1.1 员工因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应接受相应的处罚; 8.2.1.2 因违纪被处以罚款时,从其当月工资中扣除; 8.2.1.3 处罚结果及时公布,公司内重大处罚事项须经工会确认后予以处罚。 8.2.2 处罚方式 8.2.2.1 绩效扣款:对违纪员工处以一定数额的绩效扣款; 8.2.2.2 警告: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8.2.2.3 待岗:停职停薪7-30天,并扣3-12个的年绩效奖; 8.2.2.4 降职:降低职务等级,薪酬按降职后的同岗级别定级; 8.2.2.5 解除劳动合同:对违纪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凡年内受过以上处罚的员工原则上不予评优,不考虑年度调薪;年内部门受处罚人数达部门总人数10%的不参与优秀团队评选。 8.2.3 处罚情形 8.2.3.1 有下列情形者,处以绩效扣款: 8.2.3.1.1 损坏或浪费公司财物的; 8.2.3.1.2 违反财务制度的; 8.2.3.1.3 经理办公会认为应当罚款的其他违纪行为。 8.2.3.2 有以下情形者,处以警告: 8.2.3.2.1 违反财务制度,造成损失且损失较小的; 8.2.3.2.2 不履行职责,情节轻微的; 8.2.3.2.3 因玩忽职守或怠于履责,造成损失且损失较小的; 8.2.3.2.4 工作不力,屡劝不听的; 8.2.3.2.5 未经许可擅自(教唆他人)使用权限外的物品,设备,未造成损失的; 8.2.3.2.6 在公司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的; 8.2.3.2.7 无正当理由违抗上级指令的; 8.2.3.2.8 在公司内实施暴力或胁迫他人,情节轻微的; 8.2.3.2.9 不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扰乱公司秩序,情节轻微的; 8.2.3.2.10 经理办公会认为应当警告的其他违纪行为。 8.2.3.3 有以下情形者,处以扣除当月绩效及3-12个月年绩效并处以待岗: 8.2.3.3.1 因过失造成损失的; 8.2.3.3.2 未经许可擅自(教唆他人)使用权限外的物品,设备,造成损失较小的; 8.2.3.3.3 因违反公司规定造成本人或他人工伤,伤情较重的; 8.2.3.3.4 违反保密规定,情节轻微的: 8.2.3.3.5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低的; 8.2.3.3.6 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的: 8.2.3.3.7 擅离职守未造成后果或后果轻微的; 8.2.3.3.8 恐吓、威胁他人,侮辱、诽谤他人,情节轻微的; 8.2.3.3.9 处以绩效扣款或警告以后,屡犯不改的; 8.2.3.3.10 经理办公会认为应当扣除绩效的其他违纪行为。 8.2.3.4 有以下情形者,处以降职: 8.2.3.4.1 管理不善,造成较大影响和安全隐患的; 8.2.3.4.2 被多人举报或反映,经调查不适宜当前岗位和职务的; 8.2.3.4.3 品行不端,造成公司名誉受损的; 8.2.3.4.4没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造成实际损失的,没有及时阻止突发事件,任其发生的; 8.2.3.4.5 在公司内从事不良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8.2.3.4.6 管理人员未严格执行本制度,被举报存在违规扣款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8.2.3.4.7 管理人员不能履行职责,存在不作为现象,而造成公司的安全、声誉受损的; 8.2.3.4.8 管理人员所在中队、大队连续两年绩效考评不达标的; 8.2.3.4.9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低的; 8.2.3.4.10 办公会认为应当降级的其他违纪行为。 8.2.3.5 有以下情形者,属严重违纪,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8.2.3.5.1 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分的;被刑事立案查处的;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8.2.3.5.2 因违法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强制戒毒;有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的; 劳动合同订立后,公司发现员工有被刑事处罚记录以及前款记录的; 8.2.3.5.3 徇私舞弊、盗窃、挪用、贪污、侵占、行贿、受贿、索贿或谋求私利的; 8.2.3.5.4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的; 8.2.3.5.5 私自开办公司或伙同他人开办公司,所开展业务与公司业务相同的; 8.2.3.5.6 故意损坏公司财物,或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的(5000元以上); 8.2.3.5.7 打架斗殴,情节较重的; 8.2.3.5.8 隐瞒违法犯罪事实及虚报其它人事资料的; 8.2.3.5.9 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息工的; 8.2.3.5.10 泄露公司机密或多次泄露秘密,故意损坏重要文件的; 8.2.3.5.11 报复、威胁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员工; 8.2.3.5.12 违反枪支使用管理规定的; 8.2.3.5.13 损害公司名誉,乱发信息扰乱员工情绪或给公司秩序造成混乱的; 8.2.3.5.14 擅自离岗,造成严重后果的; 8.2.3.5.15 一年内旷工(或视同旷工)连续达3日,或累计达3次的; 8.2.3.5.16 一年内迟到、早退累计达7次及以上的; 8.2.3.5.17 一年内被绩效扣款、警告、减薪等处罚累计3次及以上的; 8.2.3.5.18 办公会认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违纪行为。 8.2.3.6 下列情形可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8.2.3.6.1 非主观原因,情节特别轻微的; 8.2.3.6.2 主动承认错误、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并及时改正的; 8.2.3.6.3 因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8.2.3.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罚: 8.2.3.7.1 造成严重后果的; 8.2.3.7.2 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 8.2.3.7.3 拒不配合相关部门调查的。 8.2.3.8 特殊情况,经经理办公会特别决定,可对某时间特定(减轻或加重)处罚等级,但应听取工会意见。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8.2.3.9 因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违纪人按照损失额的10%-100%承担赔偿责任。 8.2.3.10 员工违反本制度所有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造成恶劣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8.2.4 其他处罚 因工作特殊性,所有人员考评均从绩效工资中考评,按《月度绩效考核表》及《年度绩效考核表》进行考评。 8.2.5处罚流程 8.2.5.1 一般违纪(绩效扣款、警告): 8.2.5.1.1 由办公会授权督察部门或所属部门负责人执行: 8.2.5.1.2 处罚员工时,员工所属部门或相关部门应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具体调查报告和各种证明材料。 8.2.5.2 严重违纪(待岗、降职降级、解除劳动合同): 8.2.5.2.1 员工所属部门或相关部门应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具体调查报告和各种证明材料; 8.2.5.2.2 人力资源部门和督察部门核实违纪事实后作出处罚方案,将处罚方案及处罚材料提交办公会审议; 8.2.5.2.3 解除劳动合同须听取工会意见。 8.2.5.3 处罚公布:处罚内容应当公布或直接送达被处罚人(或送达员工所属部门进行转达)。 8.2.5.4 申诉程序:员工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处罚委员会或工会申请复议,办公会应当受理。 8.2.5.5 上级对其下属应尽到教导和管理的责任。如上级未能尽到责任,以致产生不良的后果,将与其下属同时受到处分。上级未尽教导和管理责任的情形包括: 8.2.5.5.1 默认下属违反本准则的行为; 8.2.5.5.2 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及补救管理上的漏洞; 8.2.5.5.3 未能严格遵守公司的政策进行管理。
第九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
9.1 劳动合同的签订 9.1.1公司员工为合同制员工,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 9.1.2 人力资源部负责签订并管理劳动合同。 9.1.3 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依据国家、地方劳动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9.1.4 向公司提出辞职的,须按《劳动合同法》提前30日递交书面辞职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手续办理期间员工须继续遵守公司考勤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负有配合公司顺利完成工作交接手续的义务。否则公司有权提出赔偿,并追究相关经济责任。 9.1.5 合同期满同意续签的,双方必须于合同期满后1个月之内完成续签手续。在期限内未能完成合同续签的,公司必须终止事实用工关系。 9.2 劳动合同的解除 9.2.1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通知员工解除合同: 9.2.1.1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2.1.2 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2.1.3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9.2.1.4 严重违反本制度,出现8.2.3.5条款所列情形之一的。 9.2.1.5 因公司性质特殊,涉及枪支弹药安全、国家财产安全、社会稳定等因素,凡是工作期间,出现影响到以上安全行为的。 9.2.2辞职 员工有离开公司意向或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工作时,应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职申请,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依照《员工离职会签表》的程序开始办理离职手续,同时写出工作交接报告。离岗前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员工在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前无故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遵循旷工规定进行。因业务移交未完成、手续未办理完毕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处罚并责令其按月工资的1-2倍进行赔偿。 9.2.3 纠纷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劳动纠纷,员工可通过申诉程序向上级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申诉,不能解决时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章 沟通与申诉
10.1 公司提倡良好、融洽、简单的人际关系,提倡个人与公司、个人与个人之间坦诚的沟通与合作,公司沟通有以下渠道: 10.1.1上级管理人员 公司倡议所有管理人员“门户开放” ,欢迎员工直接提出想法和疑问,同时也要求管理人员对新老员工采取家访、谈心和走访的形式主动关注下属的想法和情绪。 10.1.2 人力资源部门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接受处理员工的想法、意见和建议,保证在正常工作日36小时内给予答复,并为员工的身份保密。 10.1.3 工会委员会 工会是代表全体员工利益并为之服务的机构,它的基本职能是参与、沟通、监管。如果员工有意见和想法,也可以向工会反映。 10.1.4 工作面谈 新员工转正、员工调薪或岗位变动、员工提出辞职等情形下,员工所在单位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门都将与员工进行面谈,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10.1.5 电子邮件 除了面对面的交流,员工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如实反映问题或解决工作中的疑惑。电子邮件应简洁明了,并只发给真正需要联系的人员。 10.1.6 公司信息发布渠道 公司以公示栏等形式作为信息发布渠道,员工可以方便、快捷地了解公司业务发展动态和重要事件、通知。 10.2 申诉程序 10.2.1 申诉对象 原则上,员工的各层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工会直至总经理均是申诉对象。 10.2.2 申诉路径 当员工认为个人利益受到不应有的侵犯,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措施有异议,或发现有违反公司各项规定的行为时,可选择适当的申诉渠道向公司申诉。 10.2.2.1 公司鼓励员工逐级反映情况,在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可逐级向上一级直至总经理申诉; 10.2.2.2 当员工认为不方便通过申诉渠道申诉时,也可通过工会申诉; 10.2.2.3 从解决问题的角度考虑,公司不提倡任何事情都直接向总经理申诉,但当员工坚持认为有必要时,仍可直接向总经理申诉。 10.2.3 申诉方式 申诉方式可选用面谈和书面两种形式,如选用书面方式,申诉书必须具名,否则不予受理。 10.2.4 申诉处理 各级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在接到员工申诉后,将在申诉事件涉及的相关当事人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尽快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将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报给申诉者、公司工会及人力资源部,员工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满意可继续向更高一级管理人员申诉。
第十一章 投诉和举报
公司内部的投诉和举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督察部或公司工会提出。受理部门和人员,应认真调查处理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和举报人保密。
第十二章 责任
12.1 公司责任 公司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为员工提供安全、公平的工作环境。 12.2 员工责任 工作期间请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公司的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员工需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提高业务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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